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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大数据“行动纲要”成为实际行动

时间:2015-08-28 14:36:11  来源:中国信息报  作者:

8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有媒体报道,“行动纲要”的关键词有三:一是共享。首先要实现所有部门的数据共享。二是开放。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数据,都应该向社会开放。三是安全。依法依规打击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等行为。同时,“行动纲要”也强调,要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形成与需求紧密结合的大数据产品体系。显然,“行动纲要”在国务院常务会获得通过,是我国大数据应用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性事件,标志着大数据在中国的发展与应用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而要使“行动纲要”的内容尽快成为促进大数据发展和推进大数据应用的实际行动,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尽快采取实质性的措施:

 
  一是在政府序列中明确大数据的牵头责任单位,并要求政府各主管部门制订大数据发展规划。大数据从来源上看,主要是三个方面,即部门行政记录数据、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数据和互联网上生成的数据。目前,工信部负责信息化建设,网信办负责互联网管理,发改委负责发展规划的制订,统计局拥有大量动态统计数据,诸多政府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都拥有基于自身管理记录产生的数据。因此,既需要明确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部门明确职责与分工,制订和执行统一的发展规划,并把握大数据应用在整体上及各个领域的推进;也需要各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大势,结合本领域的业务特点,制订大数据在本领域的详细发展与应用规划。
 
  二是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和促进数据的开放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在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善乃至制定与大数据发展应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应该兼顾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大数据企业开放和提供数据。目前,除政府统计部门以官网、微博、微信、年鉴、发布会等诸多形势定期发布详尽的分组数据外,多数政府职能部门仅适时提供一些综合及简单分组数据,各大数据企业也仅是发布一些成型的大数据产品。因此,应通过完善立法,要求各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发布详尽分组数据;要求大数据企业依法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基础数据、包括第三方数据。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和执法严格保护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明确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制定违反规定、泄露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的处罚条款。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大数据企业,违反规定都要依法严肃查处,通过严格执法震慑违法行为。
 
  三是加快启动大数据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对接工作,为推进大数据应用奠定基础。大数据蕴含着大价值。但无论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记录,还是企业单位电子化的生产经营记录,不同的大数据产品依照的都是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标准。分类不一致,编码不一致,口径范围不一致,严重影响着大数据的应用与整合。因此必须尽快启动、加快大数据标准体系的研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信息化程度的提升,大数据的种类与数量也快速与日俱增。从统计的角度与有价值的大数据产品去逐一对接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应该由国家质监和统计部门牵头,以现行标准为基础,充分考虑大数据的特点与特征,统一研究并制定大数据代码标准、分类标准、技术标准。在应用大数据时,特别是对那些可以成为政府统计数据来源第二轨的大数据,如果有必要,就在分析出其与统一标准差异的基础上,实现向统一标准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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