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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王俊寿:发挥国际金融中心优势,为打造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提供“上海经验”

时间:2023-03-06 10:17:52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促进网
       两会期间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将带来两份提案,聚焦营商环境、金融风险等方面。
  在第一份提案中,王俊寿认为,上海应主动承担起责任,利用国际金融中心资源优势,对标国际先进版,为打造中国特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上海经验”。
  在第二份提案中,他指出,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与司法、财政、税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建立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至关重要,建议进一步强化公检法等部门协同,优化财政、货币等约束机制,并进一步健全相关税收安排。
  打造中国特色营商环境
  王俊寿表示,营商环境硬件犹如土壤,土地好,庄稼才能长得好;营商环境软件犹如空气,空气优,才能百业兴。营商环境“筑好巢”,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才能“引好凤”。
  据了解,上海市自2018年起,每年岁末年初都会部署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3新年伊始已推出优化营商环境6.0版行动方案。
  王俊寿指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优化营商环境还需从软件、硬件双向发力,双管齐下,进一步围绕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形成合力,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提升,更好发挥上海开路先锋、示范引领、突破攻坚的作用,为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作出更大贡献,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大动力。
  在他看来,当前,我国的金融法治与金融中心的国际地位仍不匹配。主要体现在:
  一是金融法治体系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仍不够完善,金融法治水平的国际认可度有待提高。
  二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不够,尤其是涉及离岸金融、跨境金融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等问题较为突出。
  三是金融领域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不足,地方金融立法有待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和协同治理机制需得到建立和完善。
  与此同时,税收政策环境对海外金融机构和专业人才吸引力仍显不足。与其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的税收竞争力偏弱。一是企业税负结构性偏高、个人税负整体偏高,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收和缴费率等纳税指标排名落后。二是缺乏专门针对金融中心的税收支持政策,税收抵扣和优惠政策较少。三是税收透明度不足,缺乏高效、专业的税务服务。
  他还指出,ESG水平将影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潜力。目前,上海尚未形成系统的ESG法规、制度体系和投资机制;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综合水平偏低;ESG披露标准不统一,投资者保护、可持续投资、绿色金融的探索和实践刚处起步阶段。
  对此,王俊寿建议:一是法治引领,提升国际金融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水平;二是政策支撑,打造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专业人才高地;三是抓住机遇,促进金融中心绿色、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法治引领方面,他建议,坚持法治思维引领,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发挥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法治力量推进政治安定、社会安宁、经济安全,为营商环境营造安全大前提,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建设国际化的仲裁和调解机制,探索建立更多适用国际通行的金融仲裁规则;在浦东尤其是临港新片区推动制度创新,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跨省立法协同机制,重点推进长三角营商环境的联动认同。
  政策支撑方面,王俊寿建议,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临港新片区,探索制定国际金融中心税收支持政策;扩大金融业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重点发展的金融业细分行业和金融创新产品提供适度税收优惠;探索对跨境金融、离岸金融试点业务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安排等。
  促进金融中心绿色、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方面,他建议,加强ESG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相关法规制定,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投资保护;提高企业ESG披露标准和透明度;推动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ESG生态体系,建设上海ESG投资国际合作促进机制,将上海打造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国际金融中心。
  强化多部门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
  处置金融风险不仅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出了金融风险处置中机构及其股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地方政府等各方职责。
  王俊寿表示,处置金融风险涉及广大群众利益和公共资源的使用,在资金支持、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改革、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多部门的有效配合。因此,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与司法、财政、税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建立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至关重要。
  他指出,当前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面临一些挑战,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相关司法协同存在短板。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普通企业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机构接管和退出的规定,亦缺乏系统性安排。
  同时,司法程序与风险化解之间的衔接存在不少难点。例如:风险机构股东非法占款和逃废债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有限;联动协同打击金融黑产的机制不够完善;对于责令转让股权等金融监管措施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金融风险处置涉众维稳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等。
  二是相关财政、货币政策有待优化。金融风险处置的原则应当是市场化、法治化,首先强调自救。机构经营失败成本应先由其股东承担,在穷尽自救和市场化手段后,构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以及财政部门按规定职责进行救助。
  但在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履行救助职能时,如何最大限度保证公共资金安全,避免风险处置过程中机构和个人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目前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此外,存款保险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运用方式也存在一定局限。
  三是相关税收政策亟需完善。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针对性还不够强,除涉农和涉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之外,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的处置损失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一定程度增加了处置成本,对金融机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也造成一定影响。现行税收法规与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衔接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处置金融机构复杂风险的过程中,还存在无法规依据、无先例可循的情况。
  对此,王俊寿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公检法等部门协同。建议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同时,以研究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契机,完善与金融风险处置相关的配套司法制度安排,明确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强制执行的受理标准,探索构建金融风险处置民事诉讼集中管辖常态化实施机制,对可能引发的群访群诉问题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打击金融黑产的联合治理机制。从法律上明确股东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义务及监管部门相应权力,加大股东占款和逃废债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二是进一步优化财政、货币等约束机制。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问题机构的早期介入、及时纠正。在公共救助资金使用上,要兼顾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目标,以成本最小为原则。财政等公共资金介入风险处置时,要加强效果跟踪,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出现“无代价”使用的倾向。丰富存款保险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运用方式,避免一次重大风险处置消耗大量基金积累的情况。
  三是进一步健全相关税收安排。建议优化现行税收法规与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衔接,对于实质属于行政罚没范围的“股权溢价款”等免于征税,以更符合“实质正义”的法治要求。同时,建议出台符合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特点的税收规定,扩大允许税前扣除的不良资产范围,有效降低处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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