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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优化营商环境拟提新举措: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

时间:2020-04-09 10:53:49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促进网
       4月7日,记者获悉,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提出,要探索具有特色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涉及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等方方面面。值得关注的是,“长三角一体化”江苏方案日前出炉。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优化长三角营商环境,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等。
  长三角一体化
  推动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省内实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执法监管、法治保障等章节。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主要由行业协会商会、专业人员等组成,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同时,鼓励制度创新。探索具有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省复制推广。
  “长三角一体化”江苏方案已经出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拟提出,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省、市的合作,推动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合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市场环境
  企业开办实现全程网上办
  在企业开办、降本减负、金融支持等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提出明确要求。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进工商、税务等涉企信息一点接入、实时共享,依托江苏省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压减企业开办环节和时间。
  在规范涉企收费事项上,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行政性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为便利企业操作并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金融授信不得有歧视性规定
  在金融支持上,积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深化完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融资支持,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其中,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不得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政务服务
  民生服务事项就近办、全域通办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拟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修订,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取消户籍地或者居住地限制,推进民生服务事项就近办、全域通办。
  减证便民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另外,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法律责任
  拟列出11种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最后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拟列出11种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账款,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对依法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或者指定、移交所属单位、其他组织等继续实施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实施的等。
  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征求意见稿拟创新提出“容错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不产生决策失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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