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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营商环境领域“非禁即可”理念 呵护民营经济的“闯劲”

时间:2023-07-14 10:13:16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促进网
       近几年来,受到全球经济持续面临不确定性、相关产业领域“脱钩断链”风险加大等多重因素影响,一些民营企业遇到了生产经营的困难。当前,部分民营企业甚至大型龙头企业对未来发展持观望态度,在投资上呈现出方向不明、意愿不强、动力不足等态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7月12日,以“加强法治保障,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2023年博爱法治论坛在沪举办。此次论坛由民革中央社法委、民革上海市委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工商联联合举办。论坛上,数十位司法界人士、专家学者、民企掌门云集,从民营企业的法治保障角度探讨回应民营企业对司法的需求和关切。
  7月12日,以“加强法治保障,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2023年博爱法治论坛在沪举办。
  城门立木,法律及政策要可预期
  “当下,从全国情况看,我国民营经济出现的一些问题,很大的原因在于政策可预期性较弱,急转弯的情形多次发生。例如,我们对某些行业厉行整治,虽有一定成效,但破坏了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代价比较大。”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在论坛上说道。
  一定的容错空间、拥有稳定预期的法律及政策、完善的产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等,是创造与投资的基础环境。
  过去,少数地方政府法治意识淡薄、“契约精神”缺位,在涉及市场主体行为中,存在不兑现约定政策、不履行签订协议等行为。“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时有发生,在地方政府人事变动后,不兑现招商引资协议中承诺的财政补贴政策,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经营,采取强制手段终止招商引资协议。
  多位与会学者、企业家提到了“腾笼换鸟”的例子。过去,这个词背后蕴含的是产业转型升级、土地集约高效利用,随着地方的执行与运作,也暴露出了不少矛盾。部分地方政府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掩藏在“腾笼换鸟”下,强力干预企业的运行,且造成了部分市场主体预期的摇摇欲坠。
  “我很怕政府部门提‘腾笼换鸟’这个词,一旦提这个词就说明某地区的产业规划要改,那么原来入驻的企业怎么办?是‘去留自便’还是‘不走不行’?如果没有长期的规划、长期的政策和稳定的契约精神,企业也就不敢全身心投入。”民革上海市委会社法中心主任、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海说。
  上海新纪元教育集团是一家专业从事基础教育的大型企业,董事长陈伟志也表示,今年以来,身边有民营企业家多次反映,地方政府在升级产业结构时,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如过度开展市场监管、安全、环境等执法检查,甚至用停水、停电等极端措施,强制要求民营企业迁走、腾出用地指标,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了损害。
  “法律和政策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稳定性,只有结果可预期大家才会遵照执行。如果朝令夕改,或者因为长官意志而随意变更,则会失去权威性,大家就不会相信。”吴海说。
  吴海以“城门立木”的典故举例。秦国商鞅起草了一个改革的法令,担心老百姓不信任,就先叫人在都城的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告诉大家谁能搬走就给谁十两黄金。百姓确定了这位新上任的官员不是在开玩笑,也就相信法令会得到认真执行。
  如今的经济运行,也遵循同样的规律。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恢复,也需要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策法律环境。法治需要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从法律层面,罗培新建议,其一,确立营商环境领域“非禁即可”的理念。民企敢闯,不是闯红灯,而是闯无人区,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呵护民营经济的“闯劲”。其二,对于违法行为,在法定责任幅度范围内,存在加重责任与减轻责任的选择时,行政监管部门与政法机关,可以依法根据案情选择减轻责任。其三,确立“容新也容旧”的理念,对于老模式与新模式,老业态与新业态,只要法无明令禁止,均应采取包容的态度,放手让民企选择。
  完善的产权制度,有恒产者有恒心
  “有恒产者才有投资信心,这就需要通过物权制度、股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将投资所得变为恒产。如果没有股权制度,将企业家的投资转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股权,企业可能随时不属于自己,那为什么还要投资呢?”吴海说。
  “有恒产者有恒心”,出自《孟子·滕文公章句上·第三节》,意为“有固定产业的人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反之没有固定产业的人就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
  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依法加强产权保护方面,陈伟志作为企业家代表,建议加大对侵权盗版、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旗帜鲜明地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大幅提升民营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从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给出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应把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落在实处。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司法机关应认真听取。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有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发生的,应依法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依法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此措施,不应违法多次使用、变更管辖连续使用、超过法定期限延长使用;应严格适用条件,依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以及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权,不得将此异化为变相羁押。
  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并全面推开。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完善合规必要性审查,优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专业人员库,加强对合规计划制定及执行审查把关,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类案合规办案指引,规范检察与行政、审判机关对接协调机制,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二是,应把责任追究机制落在实处。
  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安排相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定期开展有关民营企业司法环境的专项检查,监督司法机关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抽查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的民企刑案、人身羁押、财产查封,以及再审申请、合规制度试点等内容。
  三是,应把推进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落在实处。
  建议推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将《宪法》《民法典》以及二十大报告的上述规定具体化,予以落实;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制度,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上升至基本法律高度。从而,真正发挥法治在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中的基础性作用。
  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拥有平等、充分的竞争机会,享受平等的保护,所有市场主体才能放心经营,而不用担心因为交易对手的不同,导致自己面临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或法律风险。
  “不患寡而患不均”,出自《论语·季氏》,当下语境中可以理解为,要给予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不能因为所有制的不同、组织形式的不同、资金来源的不同、注册地域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吴海表示,一直反对部分地方法院提出的“服务地方经济”的口号。“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的方式,对于所有性质、所有地域的主体进行的是平等保护,这种保护服务于整个经济环境,而不是服务于某个地方经济、某种所有制的经济主体。”
  他指出,近几年来,上海高院都会发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各区法院也会公布典型案例,这就是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全体市场主体的有益实践。
  陈伟志也指出,持续破除影响市场平等准入的制度桎梏,重点打击市场领域中的国企“二道贩子”转包现象,大力清除公共部门投资和采购中的针对民企的各类歧视性做法,积极为民企参与地方基础设施投资、数字政府建设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适度的容错空间
  适度的容错空间也是企业具有创造力的环境基础,如何从法律的层面,细化优化容错机制,提升其可操作性?
  对此,罗培新表示,一方面是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及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则是对政府部门改革探索的容错。
  “法治社会,规则如林。企业主稍有不慎,即可能掉入责任的泥淖。特别是小微型民营企业,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与能力较弱,初次违法,很多是无心之失,如果一概科以行政处罚,并记入失信名单,不仅过罚失当,它们甚至可能就此一蹶不振。”
  上海市是国家参与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指标城市,近年来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推出了多个领域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了近百种情形可免予处罚,从而细化了裁量基准,统一了执法尺度。例如,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2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属于“先上车后补票”型,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免予处罚。
  执法的目的,绝非以罚代管,而是通过以案释法,达到“执法一例,警醒一片”的效果。罗培新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在相关领域,推出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细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增加可操作性。另外,政府内部也要细化监管容错机制。各地可以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民革中央社法委委员、民革上海市委会副主委、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表示,进一步明确涉刑不立案、涉刑移送的具体标准,规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及时维护涉诉民企合法权益。所谓涉刑不立案、涉刑移送,是指民商事诉讼一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就应裁定不予受理、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一旦民商事纠纷被移送刑事处理,民营企业诉讼维权就变得遥遥无期,无法及时解决纠纷、回收资金,最终无法专心投入生产经营,甚至因此被拖垮、倒闭;有时,即使刑事案件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但转回民事程序时,相对方可能已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等问题。
  “针对民商事纠纷涉刑不立案、涉刑移送,应制定统一、明确具体的标准,并以类案为基础,逐步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审判指引,指导法院审判,维护民营企业的预期与合法权益。”金可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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